哪些情形的临时用地可以提前收回?
答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市、县(区)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,其临时用地可以提前收回,并视情给予临时用地使用人补偿,补偿费用由双方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:
(一)因城市建设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、抢险救灾、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该土地的;(二)因工程项目停建、改建或提前竣工等原因,临时用地停止使用的;(三)其他需要收回临时用地行为的情形。